区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

发布日期: 2015-01-26 09:58 浏览次数: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相关用语及典型案例

    1、“公交车撞死母女”交通肇事案:2013年11月20日晚,8路公交车驾驶员李某,在驾驶营运车辆行至江南大厦附近路口时,疏于观察并以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将站在斑马线上等候通行的一对母女撞飞致死。事故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14年3月12日下午,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一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交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共100余人到庭旁听,10余家媒体记者到庭采访报道。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庭审结束后,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审理的涉及交通安全案件的数量、特点和警示意义等相关情况,并结合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高发的态势,倡导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
    2、陈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2012年12月,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另案处理)经中间人,与在某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赵某取得联系,双方约定,由赵某查询朱某提供的手机用户话单,朱某向其支付一定费用。后赵某找到在某通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魏某,通过魏某的账户查询朱某提供的话单,并将结果通过邮箱发送给朱某。魏某根据安排给被告人赵某发送用户手机号码、接收赵某回传的话单邮件,并对照赵某提供的2G、3G基站表标注手机用户所在地的位置,以便朱某等人查找手机用户。2013年7月30日朱某因涉嫌犯罪被南京警方抓获之后,该公司的业务由副总经理被告人陈某负责,由陈某提供需要查询的号码由戴某发送给赵某,再由戴某接收赵某回传的邮件。至案发,被告人赵某、魏某分别获得朱某、被告人陈某支付的好处费4万元、5万元左右。赵某总计提供特定手机通话记录82590条,涉及249个用户的个人信息。其中2013年8月1日至案发总计提供特定手机用户的通话记录73198份,涉及197个用户的个人信息。2014年9月22日上午,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对被告人陈某、戴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被告人赵某、魏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和戴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八个月;被告人赵某、魏某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两年;四名被告人分别出判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由于涉及大家普遍关心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该起案件受到了市民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江苏电视台、扬子晚报等媒体记者二十余人到庭采访报道。该案的判决表达了司法的鲜明立场:保护公民基本人身权利,打击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3、全市首例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2014年6月4日上午,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对汤某等八名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系列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汤某、陈某等4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潘某等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同时决定对该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该案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省内出现的罕见的特大非法收购、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2013年3月,该案经公安部督办并由南京鼓楼警方侦破后,共计收缴虎皮、熊掌、穿山甲、孟加拉巨蜥、亚洲狮骨、五步蛇等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4460余只(条),涉案总值高达1000余万元。
    4、孙某等出售出入境证件案:2010年起,被告人孙某在南京西祠胡同等社交网络上以“南京外国人签证服务中心”的名义发布广告,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明码标价,为在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有偿代办居留或延期居留等签证。此后,孙某通过网络相继结识了桂林某民办海外教育集团老板欧某、昆明某语言培训学校老师赵某、北京某国际咨询公司员工范某、杭州某教育咨询公司负责人屠某等人,并达成合作协议后。在之后的近三年时间内,孙某将接到的大量“签证业务”交给具备办证便利条件的被告人欧某、赵某等人。欧某、赵某从孙某处接单后,虚构事实、出具假证明材料,蒙骗过出入境办证机关,如愿以偿地为孙某办妥证件,并共同从中牟利。截至7名被告人归案时止,共向外国人出售签证33本。鼓楼区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7名被告人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系共同犯罪。法院综合考量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严重程度、自首情节等相关因素,判决7名被告人一年四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出入境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当前反恐的国际大背景下,对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的打击意义重大。该案被告人已经形成产业链,犯罪时间长,涉及的外国人签证众多,系公安部督办案件,并被公安部认定为同类犯罪中的“国内第一案”。案件受到广泛关注,《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均予以了报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对外国人入境相关事项加大了管理力度。
    5、100多名驾驶员诉南京某汽车客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2013年12月25日以来,鼓楼区法院陆续受理徐某诉某汽车客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等56件案件。汽车客运行业曾经出现了大量线路承包给个人营运的现象,个体承包车主使用编外“打工驾驶员”,公司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些“打工驾驶员”陆续开始提出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显现,矛盾日益激化,相关人员多次到北京上访。鼓楼区法院精心组织筹划案件审理工作,严厉惩处了原告方原代理人陈某的变造、涂改公民代理社区推荐函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取消其代理资格,并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改善诉讼环境,未再发生群体性闹访事件。在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后,鼓楼区法院妥善审结了该批影响重大的群体性案件。
    6、全市首例自媒体侵权知识产权案件: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7幅摄影作品,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6.7万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2014年8月5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实际开设的新浪微博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图片用于早教品牌宣传,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该案的判决对于促进网络用户明确自媒体运用的边界具有警示意义。
    7、一件案例入选2013年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2014年4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3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鼓楼区法院审理的人民教育出版社诉江苏某出版社的教辅侵权一案名列其中。人民教育出版社诉称,江苏某出版社出版的《百分百训练初中语文》等教辅书籍采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教科书》相同的目录,同时再现了《教科书》和《教师用书》中的课文、习题以及答案等内容,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该案诉求有两点,一个是结构侵权,因为江苏某出版社采用了相同的目录;另一个则是内容侵权,因为出现了相同的习题和答案等。区法院最终认定江苏某出版社内容侵权成立,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8206元,而对于人民教育出版社提出的结构侵权,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人民教育出版社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8、一件案例入选2013年全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原告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诉称,紧邻其的被告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含有“紫峰绿洲”四个字,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经营场所模仿紫峰大厦的建筑外观,侵犯了其建筑作品著作权;模仿紫峰大厦的装修设计,名称中使用“紫峰”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包装装潢;被告一系列行为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紫峰绿洲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门店招牌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紫峰绿洲”字样;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紫峰绿洲”字样,并责令其限期到工商部门变更其企业名称;赔偿国资绿地中心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紫峰绿洲公司的经营场所在地理位置上紧邻“紫峰大厦”,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紫峰”和“绿洲”字样,经营场所的建筑外观与“紫峰大厦”具有相似之处,提供的服务消费层次和水平与国资绿地中心树立的“紫峰”品牌相一致,经营范围和消费群体部分重合,招牌中突出使用“紫峰绿洲国际会所”字样,其诸种行为方式具有攀附国资绿地中心商誉的主观意图,足以导致社会公众混淆和误认。紫峰绿洲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紫峰”字号并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赔偿原告国资绿地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9、“自助式网上立案窗口”:针对立案大厅群众排队等候时间较长、网上立案的普及度不高等实际情况,2014年3月17日,鼓楼区法院在立案大厅设立了全国首个“自助式网上立案窗口”。该窗口专门配置了高性能电脑、高速扫描仪、100兆网络宽带等硬件设施,并在运行初期安排一名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指导,方便群众立案。
    10、“1+N”陪审模式:由1名人民陪审员和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并组织N名人民陪审员当庭旁听案件审理,在庭审结束后由旁听的人民陪审员讨论后得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和裁判意见,并推荐1名人民陪审员将意见提交给合议庭供参考,组成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在合议时正常发表意见。通过此项举措,最大程度在司法裁判中吸收民意,提高司法裁判的合理可接受性。
    11、“类型化案件集中开庭宣传周”: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与广大群众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结合在审案件情况,确定5件左右某类型案件在一周内集中开庭并宣传报道。结合集中开庭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件的数量、特点等情况,并在相关媒体对类型案件进行专版集中报道,对全社会形成案例示范和规则指引效应。
    12、“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大学法学院每年选派一批研究生或获得保研资格的本科生以法官助理身份进站开展专业实践或项目研究,法院按照程序推选一批资深法官担任研究生的指导导师,并对研究生和导师均设置相应的管理和考核程序。旨在通过以“研究生工作站”为桥梁,加强法院和法学院的沟通和合作,一方面不断提高法官的裁判思维和裁判方法,另一方面促进法学院学生的培养。
    13、一篇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公报,用于刊载重要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1985年创刊,《公报》所刊载的案例具有权威性、典型性和指导性,每年刊载的案例均限制在20件左右。鼓楼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曹连成、胡桂兰、曹新建、曹显忠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刊载。
    14、一件案例入选2010—2013年度全国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2014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并同时公布了10起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鼓楼区法院审理的滕某诉南京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该案例确立了经营者在教育服务类合同纠纷中违约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的判例规则,为教育服务市场的规范化提供了具有警示意义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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