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家宽等辞去鼓楼区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4年10月30日南京市鼓楼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南京市鼓楼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家宽、金学春、李梅、陈艳、章林洁、汪盛齐、王丽、徐金龙、张顺富、凌志辞去鼓楼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