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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2-08-23 11:08 浏览次数:

      (2022819日鼓楼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委工作要求,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二、区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组织和保障,对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

三、区政府按照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可以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部分内容作单项报告。

全区重大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列入国有资产报告重点内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情况,条件成熟时及时纳入国有资产报告体系。

四、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区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年度综合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鼓楼分局牵头负责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区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

五、区政府应当分类别、分行业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按年度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细化到类别,区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重大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在各类资产报表体系中单列。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六、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预算法有关规定,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定期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查,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七、区政府应当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督促检查,推动相关问题整改到位。

八、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查职责。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初步审查。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区人大常委会对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初步审查相关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区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听取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街道议政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报表审查和资产核查。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日常工作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相结合,协同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九、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区委有关工作要求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和区委中心工作,协同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范国有企业资本金来源,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和产业布局,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等情况;

(九)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情况;

(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保障社会民生重点领域情况;

(十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二)对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责任追究情况;

(十三)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其他年份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同时审议书面综合报告。在听取和审议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问题整改机制,整改情况列入政府督查事项和考核体系。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后一个月内,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提出突出问题清单并落实责任部门,分类推进问题整改。整改情况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突出问题建立督办制度。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制定跟踪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

十一、区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并纳入预算管理。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二、区政府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资料。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提出建议,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可以聘请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调查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十三、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审议意见和区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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