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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 2022-11-07 11:5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更好支持和保障代表闭会期间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主要包括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参与区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相关工作,深入了解和反映群众诉求,通过人大渠道向党和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组织、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联委)综合协调,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各人大街道工委和代表组共同参与。

区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活动,妥善安排本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五条  每个代表组应当推选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副组长负责制定年度代表组活动计划,召集和主持本代表组的活动,进行活动总结。

代表组活动每年一般不少于4次。代表组活动计划和总结按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组织和保障下,根据个人意愿,按照行业相同、专业相近的原则组成若干代表专业组。代表专业组分组名单由人代联委汇总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每个代表专业组一般由15—30名代表组成,每位代表原则上只参加一个代表专业组。组长和副组长由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从代表中提名,由专业组第一次会议以全组代表过半数同意通过。

代表专业组的基本情况、活动计划和总结、调研视察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登记存档。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代表专业组活动情况汇报,区人大常委会每届至少组织一次评比工作,对优秀代表专业组、组长和联络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活动内容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各人大街道工委、各代表组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代表可以一人或若干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持证视察。

专题调研一般于每年年中进行。调研主题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区工作大局拟定,也可由人大街道工委、代表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围绕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反映集中且尚未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集中视察一般在每年的年末或下半年进行。重点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区“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情况,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等,推进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为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做好准备。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列席代表座谈会;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参加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的视察调研、代表议案处理、代表建议督办等活动;参加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履职学习会、报告会、座谈会等;参加区“一府一委两院”组织的座谈会、旁听庭审、行风评议、履职测评等活动;参加或应邀列席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街道议政代表会活动等。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调研视察、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或开展持证视察时,可以就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相关人大街道工委、代表组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并说明所要提出的主要问题。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负责联系有关国家机关,并在一周内将接待的时间、地点,告知代表本人。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尊重代表权利,如实向代表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认真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如国家机关负责人有特殊情况不能接待,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接待。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加强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走访、座谈、代表组活动等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区人大代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根据统一安排参加市人大代表在社区的基层联系点活动。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会同相关人大街道工委提出市人大代表社区联系点以及固定联系的区人大代表和群众建议名单,安排联络员协助代表开展联系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区人大代表应当定期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人大街道工委统一组织的接待人民群众活动,依托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大代表联系点、街道“人大代表之家”、社区“人大代表工作站”等工作平台,收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呼声期盼,跟踪督办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

区人大代表应当通过网络和无线通讯等信息化手段,有效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

 

第四章  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在开展闭会期间履职活动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收集的意见建议,应当遵循代表法规定的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发表审议意见;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议案或者建议;

(三)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时发言提出;

(四)以代表专题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等形式反映,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代表工作机构转交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处理;

(五)向上级人大代表反映;

(六)向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人大街道工委反映;

(七)向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转交群众来信;

(八)向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反映。

第十三条  区人大代表收到属于非公益性、非普惠性以及其他属于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引导群众到信访部门反映或按司法程序办理,或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通过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参加调研视察、提出议案建议、列席会议等方面情况的管理,增强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委、代表组应认真做好区人大代表履职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回原选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接受选民满意度测评和民主评议。每名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报告一次。

区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应当包括: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情况;密切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情况;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提高履职能力的情况;执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履职情况报告要坚持客观具体、实事求是,既要反映履职成绩、表达履职感受,也要查找问题和不足,客观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代表组应当制定一届任期内代表报告履职工作计划,并在代表回原选区述职前一个月,通知代表做好准备;代表应当在回原选区述职10日前,将履职情况报告送交人大街道工委、代表组;述职会议召开7日前,人大街道工委、代表组将拟述职代表名单、时间、地点等事项在选区公示。

第十八条  原选区应当组织选民代表对代表报告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满意度测评,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人大街道工委、代表组应当将汇总后的选民评议意见、测评结果反馈代表本人。代表履职情况报告、汇总后的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等材料,送交人大街道工委、代表组留存,并于每年底将本年度代表履职情况报告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

第十九条  区人大代表每年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一般不少于4次。区人大代表因健康原因、出席上级组织的必须由本人参加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出国出境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代表活动的,应当在接到活动通知后向活动组织者请假。未经请假不参加活动的,作为无故缺席进行履职登记。

第二十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人大街道工委、代表组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登记、转交代表履职活动情况,由人大街道工委、代表组负责规范建立代表履职档案。代表履职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通报,并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进行约谈或函询,督促其增强代表意识、依法履行职责:

(一)年度履职积分明显低于所在代表组平均水平的;

(二)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的;

(三)一年内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少于2次的;

(四)一年内未到原选区与选民联系的;

(五)一届内无特殊原因不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的;选区选民对报告履职情况的区人大代表进行测评,不满意票超过五分之一的;

(六)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接受代表辞职的相关工作程序:

(一)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非必须继续保留代表职务的;

(二)有本规定之二十一条情形,经区人大常委会约谈后无明显改进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或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

(五)本人主动要求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罢免其代表职务的相关工作程序:

(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审查的;

(二)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代表履职管理的其他具体工作依照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大街道工委、代表组应当加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组织保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条件。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增强服务代表意识,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代表培训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强化代表思想政治和履职能力建设,实现每届任期内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全员覆盖。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以结合专题调研、监督议题,组织代表进行专业性培训。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专家授课与代表交流、集中学习与观摩考察、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等方式,提高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区“一府一委两院”、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保障。可以通过举办通报会、报告会,邀请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列席会议等形式,向代表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代表履职需要联系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获取资料数据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或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支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和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表参加代表组活动和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列席各类会议,联系、接待人民群众等活动的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大街道工委、代表组要督促代表所在单位落实代表法规定,尊重代表权利,依法为代表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通知代表参加会议和履职活动,应当一并通知代表所在单位。鼓励和支持代表所在单位协助代表做好民意收集、议案建议起草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依托主流媒体和人大宣传平台,充分报道反映代表履职尽责的先进事迹和加强代表工作的创新经验,展示新时代代表风采,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尊重代表、支持代表履职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工作的意见》《关于区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的规定》《关于开展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的实施办法》《代表专业组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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