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四个机关”建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为代表履职做好服务保障。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向代表了解党中央重大决策、省市区委部署、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征求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
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听取代表对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建议办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了解代表参加专题调研、会前视察、联系人民群众、学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代表对组织开展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意见建议;
(五)协助代表解决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代表拟提出的议案建议,可事先共同研究,帮助代表完善;
(六)听取代表对其他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的主要方式:
(一)邀请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邀请相关领域、提出相关议案建议,以及参加有关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让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重要议题时,扩大列席代表范围。
常委会人代联委负责落实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提前告知会议议题、参会要求,并提供会议材料。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也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代表列席会议。
常委会审议时应当安排列席代表发言,代表也可以就会议审议的事项向常委会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不参与表决。常委会应当重视和吸收列席代表的意见。
(二)召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座谈会
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轮流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及相关议题的意见建议,以及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类意见建议。座谈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召开,视情也可安排在会中或会后召开。
常委会人代联委负责拟定座谈会方案,通知参会代表及议题相关人员。根据座谈会内容,由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提供有关议题的专项工作报告和调研报告,由常委会人代联委提前送交参会代表。
常委会人代联委负责座谈会记录整理工作,并根据建议内容分类交办处理。座谈会各项会务保障工作,按照当次常委会会议要求落实。
(三)开展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活动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定期开展接待代表活动,主要围绕常委会监督、代表工作和代表建议重点督办件的办理等方面议题,面对面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接待活动可以采取座谈会方式,也可以采取见面、接待、走访等其他方式,可以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大代表联系点、街道“人大代表之家”、社区“人大代表工作站”开展活动,也可以结合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就近就便开展走访座谈交流。
常委会人代联委会同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活动前,根据主任或副主任要求确定具体主题、拟定活动方案;落实代表及相关人员参加接待活动,共同做好组织保障工作;对接待活动中代表反映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分类交办。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固定联系代表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年固定联系3—5名代表,主要是原选区所在代表组的代表。联系活动要结合工作开展,可以邀请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重点督办建议等活动,也可以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相关工作进行的调研、视察、座谈以及其他活动,或采取走访、电话、微信、视频、邮件等方式与固定联系的代表保持日常联系。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固定联系代表联系每年不少于2次。
常委会人代联委负责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固定联系代表工作的统筹协调,汇总联系代表名单,掌握了解联系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驻会的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协调保障。不驻会的组成人员联系本代表组的代表,由所在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代表组负责协调保障;联系非本代表组的代表,由常委会人代联委负责协调保障。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能够及时答复的问题,当场予以解答;列入常委会审议议程的事项,可以结合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以审议意见的形式提出;需要交办的,由常委会人代联委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涉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交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处理;涉及“一府一委两院”相关工作内容详实、措施具体的意见建议,请代表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直接向常委会提出。
对于代表反映属于非公益性、普惠性事项,或系涉法涉诉问题的,由常委会人代联委转交信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在联系代表工作中收集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向代表反馈,或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时向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反馈。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应当列入年度代表工作计划,联系工作开展情况由常委会人代联委向常委会主任(党组)会议报告,并在下一年度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代表书面通报。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要讲求实际效果,力戒形式主义,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不给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增加负担。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要做好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选区所在街道代表组代表的服务保障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每年年底前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情况书面报常委会人代联委。
第八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关负责同志联系代表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同志与区人大代表及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办法》《关于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规定》《关于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代表座谈会的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