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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11-22 12:08 浏览次数:

2022927日鼓楼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算绩效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鼓楼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监督,是指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绩效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预算审查监督职权进行。

第四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绩效监督,主要结合预决算审查同步开展。必要时,可以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和监督,并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五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重点监督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的以下内容:

(一)落实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政策措施情况;

(二)实施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三)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四)事前预算绩效评估情况;

(五)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六)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情况;

(七)预算绩效评价情况;

(八)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和结果应用情况;

(九)预算绩效审计情况。

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预算绩效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事前预算绩效评估监督主要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预算草案中新增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预算绩效目标监督主要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完整性、科学性进行监督。

区政府向区人大报送预算草案时,同步报送预算绩效目标。区级预算经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预算调整涉及新增项目支出或绩效目标调整的,预算绩效目标应同步调整。

第八条  预算绩效运行监督主要对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预算绩效评价监督主要对单位自评、主管部门评价和财政重点评价进行跟踪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听取和审议预算绩效评价情况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条  预算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监督主要对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情况、预算绩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时,同步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区人大常委会可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政府部门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和评议内容。

第十一条  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与区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建立预算绩效工作联动机制,协商年度预算绩效监督重点单位和重点内容,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标准化建设,提升预算绩效监督实效。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时,同步报告开展预算绩效审计情况、预算绩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应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参与相应联系政府部门的预算绩效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预算绩效监督工作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预算绩效监督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价。

第十六条  预算绩效监督工作纳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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