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3日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8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旁听评议人民法院案件庭审工作(以下简称旁听评议庭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履职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法院案件庭审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旁听评议庭审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包括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旁听和评议的专项监督工作。 第三条 在组织旁听评议庭审时,遵循依法有效监督、集体行使职权、尊重代表权利、不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旁听评议庭审工作。根据需要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组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旁听评议区人民法院案件庭审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组协助做好旁听评议庭审的有关工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明确具体部门负责统一联系协调旁听评议庭审工作。 第五条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可以根据以下情形,组织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 (一)人大代表要求旁听评议的案件; (二)监督司法工作中需要旁听评议的案件; (三)司法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案件。 旁听评议庭审以现场组织为主,也可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在线的方式远程进行。 第六条 旁听评议庭审,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每次邀请代表五名左右。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大代表要求,可以适当增加旁听次数和参加人数。 第七条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确定旁听评议案件时,优先选择下列依法应当公开的案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案件; (二)人大代表提出的案件和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典型案件; (三)与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有关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议旁听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组织人大代表旁听评议的案件。 第八条 根据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计划安排,区人民法院报送相关类型案件的开庭信息目录,包括开庭时间、地点、案由、审判组织成员等基本情况。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遴选后,由区人民法院报送《案件简要情况表》等具体信息及相关材料。相关内容如有变化,区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予以调整。 第九条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将拟旁听评议庭审的相关案件信息,通过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组告知区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选案报名。根据选案报名的结果,从人大代表选择相对集中的案件中确定旁听案件,并提出旁听人员建议名单。经与区人民法院沟通后,最终确定参加旁听评议庭审的人大代表。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的履职平台(如:宁代表APP),组织驻区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报名工作。 第十条 人大代表在参加旁听评议庭审报名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人大代表或者所在单位是诉讼当事人的案件; (二)人大代表近亲属是诉讼当事人的案件; (三)与人大代表有其他利害关系的案件。 第十一条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通过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组公告旁听评议庭审案件信息、相关材料及正式参加旁听评议的代表名单。 第十二条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会同区人民法院在旁听庭审前向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发放《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测评表》《案件简要情况表》以及相关材料。 旁听庭审结束后,组织人大代表对参与庭审工作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进行评议,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对法院、检察院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收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测评表》,反馈给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评议时邀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并作出回应发言。 第十三条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及时归纳审核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确有必要时,在旁听评议庭审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反馈。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书面反馈意见建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报告。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收到落实情况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内容通过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组反馈给代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适时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案件后续开庭、宣判或者见证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的案件,在作出裁判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报送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收到区人民法院报送的法律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判结果通过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组反馈给代表。 第十六条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组织人大代表旁听评议人民法院案件庭审工作情况,并将此情况一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汇总人大代表参加旁听评议庭审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代表所在的代表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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