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2020年4月20日鼓楼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2次主任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在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下进行。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代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以及个人品德和能力素质表现等,都应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履职管理范围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一)按时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团会议和代表团小组会议;
(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区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列入人大议程的其他议案;
(五)依法联名提出代表议案;
(六)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
(八)参加大会的各项表决等。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九)参加履职学习、视察和专题调研;
(十)参加代表组活动;
(十一)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应邀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其他工作调研;
(十二)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
(十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四)以多种方式联系选民,听取意见,服务群众等。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在发挥模范作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方面:
(十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
(十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职;
(十七)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等。
第七条 其他应予登记的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工作和活动:
(十八)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十九)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二十)为基层社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帮扶困难群体;
(二十一)以代表身份事迹被媒体宣传报道;
(二十二) 本职岗位发挥模范作用及取得突出成绩等;
(二十三)所提建议或调研报告等被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采纳,为其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积分登记管理
第八条 对区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以及发挥模范作用、提高综合素质情况,按积分的办法进行管理。
积分每年清零,加分和扣分情况分别累计计算,加分不得冲抵扣分。代表每次参加活动时间应不低于2小时,否则不予积分。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1. 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每出席半天积10分。未经批准不出席大会的另扣5分。
2. 提出的议案被立案的,领衔人积10分,附议人积3分;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被立案的,领衔人积5分。
3.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被列为区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件或区政府领导领办件的,领衔人积8分,附议人积2分。
4.被区人大常委会评为优秀议案的,领衔人积20分,附议人积6分;被评为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人积10分,附议人积3分。
5.同一件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不重复记分,以所能获得的最高分值为准。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1.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参加、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一次积5分。未经批准不参加全体代表活动,一次另扣2分。
2.参加接待日活动、回访选区以及其他联系选民、听取意见、服务群众活动,一次积5分。
3. 参加代表组活动,一次积5分。未经批准不参加活动,一次另扣1分。
4.持证就地视察,一次积5分。
5.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一次积10分。
6.应邀参加 “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座谈会、旁听庭审、行风评议、民主测评等,一次积5分。
7.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的,执笔人积20分,参加人积5分。
(三)发挥模范作用、提高综合素质。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积10分。
2.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职的积10分。
3.自觉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的积10分。
代表如有违纪违法、违反社会公德等情况,经调查属实,1、2项不得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基于代表之间的差别,为兼顾公平,对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代表其他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工作和活动,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参考另行记录。
履职管理登记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的所有履职活动都应进行登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机构、代表组应认真做好区人大代表履职的登记工作。
(一)区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如因病、出席上级组织的必须本人参加的重要会议及其他活动、出国出境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代表工作和活动的,在本市内须书面请假,在市外的可以其它通信方式请假,并事后补交书面请假条。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出席的,视为缺席。
(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机构由专人负责,按照客观、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对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相关的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组反馈。
(三)对区人大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的登记,应包括时间、地点、活动内容、代表所在代表组等要素,并附活动通知或方案、照片等。
1.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登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大会、参加常委会会议,以及办事机构组织的区人大代表活动情况。
2.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负责登记区人大代表参加本委组织的活动及相关代表专业组活动情况。
3.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登记区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区人民法院庭审,参加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活动,参加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以及有关单位通过本机构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各项活动的情况。
4.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组负责登记区人大代表出席大会情况,参加履职培训学习会、视察、专题调研、代表组活动,以及联系选民群众、为人民服务等情况。
5.区人大代表应做好代表履职工作手册的登记,完整记录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
6.区人大代表履职登记的情况每季度向所在代表组反馈一次,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组负责收集汇总,按实际情况填写《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计算积分、登记有关情况。《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组分别于当年6月底和12月底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经整理核实、汇总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在次年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视情向全体区人大代表通报,或在区人大网站上予以公布(专职代表的履职积分情况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机构按照开展工作、组织活动与登记工作相统一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如实记录、汇总代表履职情况。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组应建立完善区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为代表履职管理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代表履职工作手册作为代表履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年底由代表交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组留存。
履职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区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对于执行职务不积极、履行职责不到位、联系群众不及时等现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醒、告诫等办法予以纠正。
(一)书面提醒。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告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
1.年度履职被扣分的;
2.年度履职积分明显低于所在代表组平均水平的;
3.选区选民对报告履职情况的区人大代表进行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到场选民总数五分之一的;
4.无故不参加有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组活动的。
(二)告诫谈话。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分管副主任进行告诫谈话:
1. 一年内未参加联系选民群众活动的;
2.一届内无特殊原因不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的。
(三)劝辞代表职务。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由区委组织部门或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劝辞代表职务:
1. 连续两年被书面提醒或经告诫谈话且无明显改正表现的。其中,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代表资格;
2. 不履行法定义务,有违社会公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经调查属实的;
3.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的;
4.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的;
5. 因工作或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罢免代表职务。符合代表法关于依法罢免职务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罢免的相关工作程序。
(五)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及代表资格终止,按代表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区人大代表因公派出国出境、赴外省市工作、学习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履行职务达不到要求的,可不受本办法有关条款限制,具体处理方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如累计时间已超过2年的,可建议本人辞去代表职务。
其 它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一次表彰奖励活动,对履职积极、成绩突出的代表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人数为代表总数的10%。区人大代表的综合履职情况将作为连任提名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