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对区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专题询问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法制委委员、列席会议的代表和选民群众听取了李畅院长代表区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就群众关心的问题提出了询问,区法院、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答复,情况如下:
1、区人大代表张伟提问:请问衡量“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区法院答复:衡量“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上来说是实现“四个基本”:一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二是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三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四是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转化为数据化的要求是:打造“三个90%,一个80%”的核心指标。
2、区人大代表张伟追问:法院是如何界定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限?
区法院答复:客观上,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判断他是否有财产,在现阶段按照规定,依法穷尽所有的财产查控措施后,仍然无法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市场环境的变化、个人经营不善,客观上被执行人没有办法偿还债务,属于执行不能,无论使用什么手段措施都不可能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全部满足。执行难的问题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但是从理论上讲只要加大力度、采取措施,是可以执行到位的。
3、区人大代表姜涛提问:法院执行队伍的建设和执行力量有没有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空间?
区法院答复:感谢代表关心法院执行队伍的建设。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人案矛盾非常突出,目前全院执行局共有执行人员75人,实施人员只有22人,书记员22人,余下为保全、集中查控人员,全院28000件案件中,执行局的案件量占7000多,占1/4,且案件量持续上升。从执行案件的本身来说,它的特点决定了我们的工作模式,执行队伍长期处于“5+2”、“白+黑”的工作状态,被执行人不会在8小时内准时到法院,需要执行人员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查人找物。昨天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春雷执行、再响金陵”的网络直播执行专题活动,从下午4点到晚上10点,全景式展示了执行人员的日常工作状态。
提升解决执行难空间与队伍建设有关,希望人大代表能够帮助呼吁对执行队伍的职业保障。对于队伍建设来讲,我们下一步将从严要求执行干警,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廉政意识,树立底线思维,通过强化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院执行局的执行工作能力。
4、区人大代表姜涛追问:目前法院存在大量被执行人为企业的终本案件, “执行转破产程序”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及能否有效推进?
区法院答复:关于执转破,涉及到众多案件,如果资不抵债,转入“执转破”,进入终本库的企业案件也在推动执转破,目前,对于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执行不能”案件,我国民诉法确立了“执行移送破产”的制度,最高院和省法院都出台了“执转破”的相关规定。通过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联通,一次性终结涉债务人的全部执行案件,避免久执不结僵局,推动执行不能案件的执行问题从制度上得到根本解决。
关于保证执转破程序的推进,目前省法院已出台相关文件,将破产程序进行了繁简分流,对于无财产无资产无账目,下落不明的“三无僵尸企业”适用快速审程序,审限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同时要求破产案件的合议庭由执行局员额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进一步提高执转破案件审理的规范性和审判效率。
5、区人大法制委委员张如宝提问:社会诚信缺失是导致当前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请问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尤其是对于拒绝执行且行为恶劣的被执行人,在适用拒执罪和司法拘留方面的具体情况?
区法院答复: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具体限制包括:(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信用惩戒。信用惩戒就是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执行人员会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发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拘传。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执行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罚款、拘留。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罚款和拘留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限制出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与公安机关建立了协作机制,法院可以网上提交申请。
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就需要对相关义务人追究刑事责任了。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是对被执行人最具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方式。
通过上述各项措施的综合运用,从办案实际情况来看,总体来说只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能想到办法请求他人帮助其履行的,迫于法院各种措施的压力,相当部分的被执行人设法履行了义务,总体效果较好。
拒执罪适用情况,2018年我院共决定拘留632人,是近年来决定拘留人数最多的一年。对涉嫌构成拒执罪的,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会依法移送。
6、区人大法制委委员张如宝追问:对一些企业的执行有时候会面临一些两难的境地,有的企业陷入了债务危机,这个时候法院如果加大执行力度的话,会造成这个企业的破产和清算。请问,鼓楼法院是如何处理善意的执行与加大执行力度之间的矛盾?
区法院答复:我理解,张代表指的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采取执行措施全力以赴确保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到实现,这是基本原则,但在目前的大背景下,确实存在一些需要着重考量的问题。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申请人是职业放贷人,而被执行人是实体经营的企业,吸纳了很多劳动力,仅仅是因为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导致一时无法及时还债,对这样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执行方式。因为我们不慎重的执行措施而导致这样的企业破产,可能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如果被执行人确实已丧失生产经营的能力,属于僵尸企业,就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该企业引入破产程序,这也是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要求的。
7、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敏提问:执行协作机制不够健全,涉及到其他部门、机关和单位,也包括公安机关,想了解针对包括存在的“点对点”、信息沟通不畅、资源共享等问题,有无具体的配套措施,协作解决执行难?
区公安分局答复:首先,目前如李院长在报告中所述,涉及拒执罪案件的办理,鼓楼区在量和质上都排在本市前列,说明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之间有良好的协作机制;其次,针对代表有关技术支撑不到位问题,工作中存在着平台多需进一步融合、资源多使用需有审批权限等问题。将进一步与法院作好沟通,根据需要,加强协作机制。
8、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敏追问:信息资源统筹和共享,有没有具体的办法和制度确保人大代表参与和见证执行的重大行动?
区法院答复:集中执行已经常态化,可以调动全院的力量集中执行,三年来,集中执行每次都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参与,并及时向人大汇报。
9、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杰提问:目前,法院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方面主要有哪些举措?
区法院答复:首先,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如果知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提供给法院。执行法院必须及时核实线索,经查确实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二,被执行人自行申报财产。执行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必须如实报告,一旦发现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网络调查。执行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必须通过“ 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发起查询。经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及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第四,进行现场调查。执行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第五,进行现场搜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依法搜查时,对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第六,传唤和拘传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第七,审计调查。必要的时候,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第八,公告悬赏。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决定悬赏的,要制作并发布悬赏公告。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客观上来说,随着近年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开展,我们的财产查控手段比以前丰富了许多,虽然还有很多不足,但也已经取得了一定效果。
10、区人大法制委委员沈菁提问:在执行案件中,除了拘留罚款之外,还有纳入失信人名单、拒执罪等严厉的惩戒措施,在这种环境下还仍然存在一些执行难的问题,主要成因有哪些?
区法院答复:从外部来说,信息化程度不够,信息化平台对接的瓶颈没有打破。从内部来说,基本解决执行难面临着人案矛盾、队伍年龄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执法水平良莠不齐导致信访时有发生。今后将着重从四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今年对执行团队进行了优化,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重组了5个实施团队、1个指挥中心;二是在指挥中心“854”功能之外还根据南京市的特点,把一些可以集约化解决的问题放在指挥中心解决,对房产局登记信息集中查询、集中查控;三是进一步加快法院办案信息化建设,目前已经在试运行数字法官助理,对“总对总”、“点对点”开发了软件批量提交,自动实现网上查控扣,“鼓楼法院数字化法院助理”已经被省法院列为信息化改革的八大成果;四是一如既往加大执行的力度,常态化集中执行,保持强制力度不变,包括采取强制措施。
11、区人大法制委委员温晋锋提问:法院与相关部门如何协调联动?联动是短期机制还是长效机制?
区法院答复:目前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单靠一家单打独斗不能达到最佳效果。很多执行措施需要联动的范围比较广,最核心的是财产查控,网络财产查控全部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虽然较之以往有进步,不需要持介绍信到人民银行查询,现在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在网上完成,但查控的广度和深度不足,从广度来说,无论是“总对总”还是“点对点”并没有覆盖全国所有的金融机构,哪些银行进入了查控系统,都是由法院一家家上门商量;从深度来说,有些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在网上实现查控扣,有些能够查询,有些只能查控而不能扣,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应该是可以全部实现的。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还没有全国联网,只能在南京市范围内查询。建议由上至下协调解决,从立法层面推进,让配合查控成为相关单位的法定义务,从而进一步推动协调联动工作。
12、区人大法制委委员温晋锋追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期限有多久,对个人信誉会否造成影响?
区法院答复:目前财产查控机制并不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为了推进案件执行取得最好的效果,原则上案件中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没有履行义务,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后可以解除。案件没有执行完,经终本案件两次以上仍然查不到线索,穷尽所有的措施和手段,申请人提不出其他线索,两年以上可以解除失信,但高消费不能解除。
一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便从最高院的名单中下来,但包括银行征信系统等其他相关部门还可能在一定年限内设置相应的限制措施。
13、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唐坚提问:去年有多少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义务?占失信被执行人的比率如何?
区法院答复:2018年度,我院共将3765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1046名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的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约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7.7%。一方面可以反映出随着信用惩戒机制的不断运用,效果已开始逐渐显现,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还有大部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发挥更大作用,同时需要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予以强制执行。
14、区人大代表施为飞提问:网络司法拍卖如何运作?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成效如何?
区法院答复:鼓楼法院是在全省首批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的基层法院,自2014年1月以来所有拍卖均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防止拍卖过程中出现违规、串标、权力寻租现象。2016年至2018年,我院共向淘宝网上传拍品1188件次,成交954件,成交总金额25.64亿元,平均溢价率27.2%,网络拍卖不收取任何佣金,为当事人节省佣金约1.28亿元。拍卖成交金额每年均为全市首位。
15、区人大代表施为飞追问:针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问题,法院如何进行监控并约束执行权的运用?
区法院答复:针对消极执行的问题,除了上述提到的在队伍建设上予以加强外,同时我们还加强执行团队化建设,强调团队长的审限意识,对执行案件实施有效管控。造成少数当事人感受消极执行的,可能由案件量太大引起,每位法官常年有超过100个案件在手,我们强化案件管理,进一步深化繁简分流,由专门的执行团队处理,矛盾特别复杂的案件加大力度执行。另外,及时处理信访矛盾,对信访中反映属实的,发现违纪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实行零容忍。乱执行现象很少或基本没有,下一步用信息化手段,向当事人公开,做到随时接受监督。
16、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平提问:法院在跨省市执行案件时,采取哪些措施以保证执行效果?
区法院答复:异地执行,主要是指被执行人居住、经营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外地,执行法院需跨区域执行。实务中,异地执行的难度确实高于法院在本地执行。我院受理的案件约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需赴外地强制执行,难度大,风险高。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牢固树立为民司法的理念,敢于执行,并对外出执行的队伍提供强有力的后援保障;二、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执行能力,善于执行;三、充分运用网络查控机制,尽可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减少到外地执行的案件数量;四、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协作执行机制,遇有困难及时与当地法院沟通,取得帮助。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坚持外地法院来本地需协助执行的,优先办理,全力支持,营造共克执行难的良好氛围。2018年,我院受理被执行人为外地的案件近2000件,有相当数量案件需异地执行,为此,我们西赴新疆、宁夏,北上东北三省,南下海南、广东等地,出差2000余人次,异地成功扣押大批设备、车辆、清空拍卖房产、土地,有效执结案件近千起,取得了较好效果。
17、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汤忠胜提问:现阶段很多被执行人名下主要财产是房产,有的还有共同居住人居住,法院对于该类房产如何处理?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是否处理?
区法院答复: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处置在法院执行财产处置中所占的比例较高,而且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实务中,被执行人因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房屋内经常有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被执行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常常会以该房屋是唯一住所为由不同意法院处置;而如对该房屋不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客观上无法实现。面对这样的矛盾,以前大多数法院只对房屋进行查封,不进行拍卖处理。2015年5月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明确了法院执行中保障的是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向被执行人表明法院处置唯一住房的决心,让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的“避风港”。当然在处置唯一房产过程中,也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权利,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予以关注。所以,在处置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前,要求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以解决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居住问题。
18、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汤忠胜追问:在处置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时,从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在强制执行时由法院还是申请人提供临时居所?
区法院答复:在实务操作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提供,因为强制执行时要求房屋清空后上网拍卖,清空之前要为被执行人提供住处,大多数是在被执行人周边先行租房,搬进去后再行拍卖。如果由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廉租保障房,执行过程会更加顺畅。
19、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吴英姿提问:在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区法院答复:近年来,法院高度重视执行队伍的物质装备和人员保障。我们为每一位执行员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夜用强光手电、执行专用背心。全院有40多辆警车,使用时优先分配安排用于执行案件,同时执行指挥中心专门配备3台车辆用于保障执行110出警。此外,为了解决外出执行、夜间执行的需要,2017年度专门购置执行指挥车一辆,并对该车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了夜间照明、实时信息传输、远程指挥等功能。为加强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我们与区公安分局联系,在院内设立了警务室,确保能够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在法警大队内部成立了执行中队,专门配合执行工作,为执行人员外出执行时提供强有力的警力保障;此外,我们还专门研究,申报了专项经费,为所有执行人员和法警队法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存在困难的主要在于执行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夜间节假日经常会有执行行动,对这些加班引起的补贴费用,还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另外有时出差在特定的时间和一些热门线路,有时会发生无法购买到符合报销等次的车票,如购买高等次的无法报销,而要购买相应等次的可能要多住一晚,多等一天,这样反而会存在更大的浪费。希望对这种特殊情况下的个别费用特殊处理,有关部门予以灵活掌握。
20、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季军提问:鼓楼法院执行案件范围是否只限于本法院审结案件,仲裁委的案件是否受理?
区法院答复:执行案件受理主要来源有四种,一是本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仲裁案件、公证文书执行案件,以劳动仲裁案件居多;三是根据具体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委托我院执行的;四是符合法律规定,执行依据由其他法院做出,但主要财产在鼓楼区,可以委托我们执行。
21、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季军追问:南京市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交由市中院执行,是否可以申请由区法院执行?
区法院答复:已经在上级法院执行的案件,是否指定下级法院执行,具体决定权在上级法院,区级法院不能主动要求办理该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