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4月15日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促进有关机关强化审议意见办理力度,提高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鼓楼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鼓楼区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指区政府、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围绕落实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审议意见反馈情况、相关政策完善情况、工作措施执行情况、突出问题整改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 第三条 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 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结合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对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五条 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1.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后形成审议意见书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一委两院”在2个月内提出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书面反馈报告。报告内容应当逐项对照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真实全面反映工作实际,客观说明采取措施及取得效果。对未能按期落实的,如实说明原因;对需要跨年度落实的,制定长效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书面反馈报告应当事先征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2. 审议意见书发出2个月后,主任会议听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关于督办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是否将审议反馈报告和开展满意度测评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 对列入满意度测评的议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结合督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落实情况进行更深入了解。可以综合采取职能机关自评、组织一定范围内代表和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并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提出全面客观的审查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和测评时参考。 4.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反馈报告进行审议,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电子表决的方式进行,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测评标准如下: 1. 书面反馈报告及时提交,报告内容翔实、针对性强;工作积极主动,思路明确、机制完善、措施有力、落实到位,取得明显成效的,为满意; 2. 书面反馈报告按时提交,报告内容比较翔实、有一定针对性;工作比较积极,思路较为明确、有一定工作机制和举措,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根据现有条件尚有改进完善空间的,为基本满意; 3. 书面反馈报告未按时提交,报告内容不翔实、针对性不强;工作不积极主动,思路不明确、缺乏相关工作机制、措施不力,工作无进展或成效甚微的,为不满意。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相加之和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相加之和没有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报告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不予通过。 第九条 对表决结果为基本满意的,“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继续改进完善工作,提高工作实效。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后续工作中以适当方式继续关注和监督。对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下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再次接受审议和测评。重新报告仍未通过的,区人大常委会视情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 第十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抄报区委,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在区委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实施出台前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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