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代表履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2019年1月25日区人大常委会第33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代表履职热情,提高代表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对象 鼓楼区人大代表在履职工作和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区人大驻会的专职代表不参与评选表彰)。 第三条 评选表彰组织 评选表彰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选条件 ㈠ 认真执行代表职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㈡ 积极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履职积分在本代表组平均分以上,且没有扣分情况。 ㈢ 认真参加专题调研等活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及时、准确反映民意,在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评选方式 ㈠ 代表履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表彰人数为代表总数的10%(不含驻会的专职代表),表彰名额按代表组人数分配。 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评选表彰代表履职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各街道人大工委、代表组根据代表履职积分和履职情况记录,按本组代表数的15%的比例推选出代表履职先进个人候选人,并填写“区人大代表履职先进个人推荐表”,形成代表履职先进个人候选人初步名单。 ㈢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按代表组代表数的10%的比例,投票推选代表履职先进个人人选。 ㈣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投票结果,形成代表履职先进个人评选初步意见,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审定。 第六条 表彰和奖励 ㈠ 区人大常委会对被评为履职先进个人的代表作出表彰决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予以通报表彰。 ㈡ 被评为履职先进个人的代表,区人大常委会以适当形式告知代表单位。 ㈢ 代表履职先进个人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进行宣传,并作为换届时人大代表提名留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㈣ 对被评为履职先进个人的代表给予履职奖励,经费由代表活动专项经费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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