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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部门(街道、管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8-09-20 17:08 浏览次数: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部门(街道、管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
(2018年9月20日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对区政府各部门(街道、管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街道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南京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以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工作安排,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全面组织全区部门(街道、管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各街道人大工委具体实施,区人大各专委会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参与对口联系部门(街道、管委会)的审查,区预算审查专家委员会成员接受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的委托参与审查。街道人大工委实施审查监督时,区政府财政部门和被审查部门(街道、管委会)应当派员参加。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对部门(街道、管委会)实施的预算审查监督,是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预先审查和初步审查的延伸审查和重点审查,主要包括每年7月底的决算审查、10月底的预算执行审查和12月中旬的预算编制审查。
    第四条  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会同区财政部门、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确定年度重点被审查部门(街道、管委会)和重点审查内容,确保一届内一级预算单位基本覆盖。
    第五条  各街道人大工委根据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的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街道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案,确定审查人员、审查方式、审查内容等具体事项。
    第六条  各街道人大工委负责组织本街道代表组相对熟悉财经知识的人大代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条件具备的可成立3-5人财政经济小组。
    街道人大工委同时应充分发挥本街道代表组其他人大代表的作用,在预算审查前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可组织代表对部门(街道、管委会)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内容进行专题审查和调研。
    第七条  对部门(街道、管委会)预算编制情况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预算是否完整,全部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
    2. 基本支出是否合理、合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指标是否科学、合理,范围是否符合财政供养标准,“三公经费”是否严格控制,    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3. 项目安排是否与工作目标和职责紧密结合,重点项目是否与政府工作重点相一致,基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项目论证和前期准备    工作是否充分,项目与预算安排衔接是否充分、合理,目标是否明确;
    4. 预算编制说明是否详细、清晰、真实。
    第八条  对部门(街道、管委会)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项目支出预算未执行或执行率;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超预算及无预算支出情况;支出项目之间预算调整情况等内容;
    2. 上年项目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分项目检查结转资金支出情况;
    3.  “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
    4.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 区人代会各代表团有关预算方面的审查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
    第九条  对部门(街道、管委会)决算情况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收入是否全部编入预算,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合规,追加预算是否真实、合理;
    2. 非税收入征缴是否合法、规范,有无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征,有无截留、挪用、坐支、隐匿收入;
    3. 基本支出是否按照标准和科目执行,“三公经费”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
    4. 项目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是否真实、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现象,项目执行的效率和效益,资金绩效评价情况,项目结余结转情况;
    5. 财务管理是否规范,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完备,预算调整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有无违纪违规现象。
    第十条  对部门(街道、管委会)预算审查监督,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通过听取部门(街道、管委会)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对相关问题进行询问、组织实地视察检查等方式进行。被审查部门(街道、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当参加审查活动并汇报情况,回答询问的相关问题。
    根据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各街道人大工委的具体工作安排,也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对相关问题进行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备查的预决算相关材料,由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并由区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递交给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
    各街道人大工委在收到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发送的预决算相关材料后十日内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各街道人大工委对部门(街道、管委会)预决算审查后,应当汇总整理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审查结果报告,提交给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
    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根据审查结果报告,汇总形成对部门(街道、管委会)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情况的审查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审议后,交由区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意见督促被审查部门(街道、管委会)对问题进行整改,被审查部门(街道、管委会)应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审查意见及建议,在收到意见后的十五日内向区财政部门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情况,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组织加强对部门(街道、管委会)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情况的监督,强化对重点项目支出的审查,督促实现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
    第十四条  区人代会期间,各街道代表团对部门(街道、管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参照以上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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