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工作程序 (2018年5月11日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7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规范满意度测评工作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办办法》《关于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法院副院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实施办法》《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程序》等制度规定,结合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议题确定 1. 区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事项开展满意度测评: (1)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实施情况; (2)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 (3)部分重点议题审议意见书办理落实情况; (4)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履职情况; (5)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实施 2. 满意度测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由常委会分管主任牵头,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三、工作步骤 3. 满意度测评一般采取结合常委会议题审议的方式进行。 4. 对列入满意度测评的议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在会前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视察调研,广泛收集意见建议,作为测评参考。 5. 满意度测评在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报告的基础上,采取电子表决的方式进行。 (1)测评内容包括报告是否如实反映工作情况;查找问题是否准确到位;下一步工作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等。 (2)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经表决,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半数的,为不满意。 四、结果通报 6. 满意度测评结果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相关报告和事项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不予通过。 7. 报告和事项未能通过的,报告机关或报告人应在下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再次接受审议和测评。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 8. 满意度测评结果抄报区委,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9. 本规定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