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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8-05-15 17:00 浏览次数:

南京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
优秀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评选及表彰办法(试行)
(2018年5月11日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为进一步激励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质量,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推进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第三条  评选组织
    评选活动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符合《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
    (二)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以及全区各方面工作,着重围绕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以及民主法治建设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充分酝酿,经集体讨论形成。建议主张明确具体,一事一案,格式规范;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清楚,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四)对相关工作有较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或者具有前瞻性,对有关机关、组织今后的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取得较好的工作效益。
    第五条  评选方式
    (一)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确定的议案原则上全部评为优秀议案;优秀代表建议数不超过当年代表建议件总数的10%。
    (二)每年第四季度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评选优秀代表建议活动的通知,由区人大各代表组、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承办单位、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机构按通知要求,分别按建议件总数约10%比例择优推荐,形成优秀代表建议候选名单。
    (三)组成优秀代表建议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机构、各街道人大工委(代表组)、区政府办公室各1名负责同志组成,在优秀代表建议候选名单中,按建议件总数10%的比例再次进行评选,推荐优秀代表建议。
    (四)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对评选委员会的推荐结果,按得票排序梳理汇总,形成优秀代表建议初步意见,会同当年确定的议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审定。
    第六条  表彰和奖励
    (一)当年的优秀议案和建议在次年召开的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进行通报表彰。
    (二)对与当选的优秀建议内容高度相近相似的建议,视情作为同一优秀建议表彰。
    (三)优秀议案和建议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进行宣传,并对获得优秀议案和建议表彰的代表作为换届时人大代表提名留任的参考依据。
    (四)对获得优秀议案和建议的代表给予一定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经费保障。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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