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
(2017年6月19日区人大常委会第6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改进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高代表建议办成率和代表满意率,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估机制,根据鼓楼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评估范围
(一)代表反馈为“不满意”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二)本届以来重复提出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三)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群众又迫切期望解决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第三条 评估组织
(一)建立由部分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委员,以及区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的评估人员库。
评估人员库在每届初成立,如人员发生变化及时进行补充、调整。
(二)根据需要评估的代表建议所涉及的具体内容,由人代联委从评估人员库中遴选7至9人组成评估组。
评估组应在评估工作开展前一周成立,组长原则上由分管代表联络工作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
第四条 评估流程
(一)人代联委确定评估组会议时间,通知评估组成员,并至少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有关代表建议的原件、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及代表反馈“不满意”的理由等材料以书面、传真、邮件等方式送达评估组成员。
人代联委根据列入评估的代表建议,提前通知提出有关建议的代表参加评估组会议。
(二)人代联委负责组织召开评估组会议,听取代表本人意见和相关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汇报,并对有关建议件进行逐一评估。评估采取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
过半数评估组成员认为“不满意”意见评价依据不够充分、重复提出件不合理、承办单位答复解释真实合规,相关代表建议不再重新办理;半数及以上评估组成员认为“不满意”意见评价依据较为充分合理,重复提出件及群众迫切期望解决的建议件虽然承办单位解释合理但通过努力可以办成,相关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评估组会议结束后,由人代联委草拟评估报告,征求评估组全体成员意见后告知相关代表,通过区政府办公室转交代表建议承办单位。
第五条 经评估组确认需要重新办理的代表建议,由人代联委与区政府办公室和相关承办单位沟通后进行。相关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应亲自参与重新办理工作,重新办理的意见应于重新办理之日起30日内答复代表。
第六条 对于重新办理与答复后的代表建议,如因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重视不够、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有条件解决而未解决实际问题,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仍然“不满意”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 对承办单位进行督办或予以通报。
第七条 代表建议评估工作,一般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情况由人代联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
第八条 本评估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评估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