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为民办实事 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办办法 (2017年4月21日鼓楼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代会)审议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及其相关决议得到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规定》等有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由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安排,开展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及其相关决议实施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确保实事项目真正办实办好,人民群众真正受益。 第三条 区人代会闭会后,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区政府关于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的责任分解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就督办工作提出分工建议,提请主任会议讨论。 1.工作对口原则。由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重点联系的部门承办的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相关工作机构督办; 2.主办优先原则。对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由负责重点联系主要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的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督办; 3.全面参与原则。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均参与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的督办工作,没有对口督办项目的由主任会议指定。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牵头督办,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督办事项。 第四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督办工作分工,适时跟踪了解相关实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实效,积极协助承办部门解决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根据情况,可适时听取相关承办部门关于重点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也可就相关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组织调研和视察。 第五条 每年9月底前,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将督办工作情况作出小结,由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主任会议。 第六条 每年10月,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区政府关于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对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未予明确的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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