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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日期: 2017-03-17 13:54 浏览次数: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13年7月29日鼓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9日鼓楼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责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职时间上应服从常委会的工作需要,根据常委会确定的时间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驻会的组成人员应集中精力从事区人大常委会工作。

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委员会和相关机构工作,遵守相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含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的,应提前请假。

迁出或调离本市的,一年内缺席全年会议总数一半以上的,或因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研、视察、检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有关议案时,应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的意见,不在此限。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调研视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在检查、视察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代表组的活动,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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