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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3-17 14:17 浏览次数: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2013年6月26日鼓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鼓楼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任命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四)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本机关内部调整职务,以及换届时继续留任原职务,需要重新提请任命的,可不再参加考试。

第四条  考试内容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

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公共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区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第五条  根据前条考试内容编印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试卷实行题库制。

命题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提请机关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拟提请任命人员名单书面报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由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通知被提请任命人员做好考试准备。

第七条  考试采用开卷笔试的方式答卷。答卷时限为120分钟。

第八条  试卷内容严格保密。负责出卷的人员不得泄露试题或试题答案。

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传阅或抄袭他人答卷,不得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评卷人员应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结果向主任会议汇报后,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同时反馈给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人员。

第十二条  拟提请任命人员考试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一年内不得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和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具体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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