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2013年6月26日鼓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鼓楼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任命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四)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本机关内部调整职务,以及换届时继续留任原职务,需要重新提请任命的,可不再参加考试。
第四条 考试内容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
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公共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区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第五条 根据前条考试内容编印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试卷实行题库制。
命题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提请机关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拟提请任命人员名单书面报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由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通知被提请任命人员做好考试准备。
第七条 考试采用开卷笔试的方式答卷。答卷时限为120分钟。
第八条 试卷内容严格保密。负责出卷的人员不得泄露试题或试题答案。
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传阅或抄袭他人答卷,不得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评卷人员应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结果向主任会议汇报后,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同时反馈给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人员。
第十二条 拟提请任命人员考试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一年内不得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和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具体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