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请任命人员作拟任职发言的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6日鼓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鼓楼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增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任命人员的了解,增强提请任命人员的法治和责任意识,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拟任职发言或书面发言: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换届时,提请任命原职务的,作书面拟任职发言。 第三条 拟任职发言的主要内容为:对拟任职务岗位职责的认识及任职后的工作思路;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打算;本人需要报告或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提请任命人员作拟任职发言,安排在提请机关负责人作提请说明之后进行。发言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文字材料为1000字左右,在常委会会议开始时发给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提请任命人员拟任职发言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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