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这部条例主要以《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规范我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重点规范业主(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专营单位、政府相关部门五方主体的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条例在借鉴外地立法经验、深入结合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创设了一系列制度规范,如实名投诉登记受理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物业保修金制度、独立建账制度、征信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制度等,既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也体现了地方特色。条例的出台,为我市住宅物业管理领域提供了法制保障,有助于推进住宅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化解住宅物业管理现实矛盾,保障市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以57票赞成、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了该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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