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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7-09 17:39 浏览次数:

(2015年6月29日南京市鼓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鼓楼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收支行为,加强预算约束,促进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常委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简称《审计法》)等法律,并参照《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暂行)》,从本区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本地区预算执行的监督、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以及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地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三)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四)撤销区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五)对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预算监督执法检查。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江苏省和南京市有关财政预算政策性规定与要求,开展对区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依法要求听取和审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专题审议和询问;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审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还可以就财政预算等有关问题开展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的预算审查监督,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并依法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工作报告时形成的审议意见,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的决议、决定,切实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决算工作的审议意见,并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按照有关法律及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要求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关于预决算工作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对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表决,表决结果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授权,批准成立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简称“财经工委”),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草案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进行先期调查研究提出研究意见;并同时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其他有关机构共同承担审查和批准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决算、以及监督预算执行等相关具体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其他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安排,协助财经工委做好预算监督相关事宜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财经工委可以根据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成立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区人大代表联络小组和专家小组。财经工委成立的预算审查监督区人大代表联络小组由各代表组推荐,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小组由财经工委聘请,所聘专业人员,可以不限于区人大代表,但必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第九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有关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书,以及财经工委的相关研究意见,应向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开。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部预算工作的相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

第十条  区政府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法》程序规定,建立健全向各有关方面征求预算编制意见的制度,并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编制过程中,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财经工委通报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编制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召开会议前三十天及时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同时向财经工委提供调查和研究“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收到区政府提请初步审查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区人大代表采用多种形式,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财经工委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时召开研究会议,并邀请预算审查监督区人大代表联络小组或专家小组成员列席,共同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研究。

财经工委在召开研究会议前,可以先选择部分预算部门、重点资金项目,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小组成员进行专题调研。财经工委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研究意见,可直接交由区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但必须向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会议报告。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财经工委的研究意见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并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初步审查会时,就“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编制情况、前期征求意见情况以及修订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最迟应于区人大会议召开前七天召开“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初步审查会议。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前十天,将区政府财政部门征求意见修订后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送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前七天,将以上材料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初步审查会议时,应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区政府可委托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编制情况及征求意见修订情况的说明报告”和“关于上一年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说明报告”,并现场回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财经工委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关于区政府提请人大常委初步审查‘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研究情况报告”,并在报告中提出相应的研究意见和建议。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审议的基础上,审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召开会议前,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将对“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区人大召开会议前,及时将区政府提交大会审查和批准的本年度“预算草案”、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会议审查材料,以及法律规定的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意见”、区政府财政部门“关于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财经工委“关于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研究意见”、区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情况说明的报告”等相关情况材料送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依法印发全体区人大代表。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各类预算的收支平衡情况;

(二)各类预算收入的依法征缴情况;

(三)涉及民生等重点支出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情况;

(五)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七)重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八)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

(九)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处理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本年度上一阶段各类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民生等重点支出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拨款及使用情况、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应当加强调查研究。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提出的问题,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财经工委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认真为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做好相关具体工作,适时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监测分析,并将调查监测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财经工委可以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和主任会议的安排,牵头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委员会、区人大代表、财经工委委员和财经工委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小组成员对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区人大常委会与区政府之间有效的预算信息共享制度。

    区政府应当按照《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将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按月向财经工委抄送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预算调整的程序规定和编制规定,对不属于法定预算调整范围的重大资金变化情况,必须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同时,向区人大常委进行报告,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应严格执行《预算法》及法律授权管理部门关于“预备费”、“预算调节周转金”、预算“超收收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结转资金”、“结余资金”的使用规定。不得超越法定使用限制。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向财经工委送交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征求意见。调整初步方案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和保证预算调整执行的措施;并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十五日内召开研究会议,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出研究意见,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研究意见报告。

    财经工委应当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安排进行重点研究。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征求意见修订后形成的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情况说明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以上会议材料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审查和批准会议时,应当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区政府可委托区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关于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报告”,并现场回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有关询问;财经工委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关于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研究意见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审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基础上,以表决决议草案的方式,对预算调整方案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区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同时提交上年度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和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时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及报表。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编制决算草案的有关规定。决算草案应当严格根据区人大批准的各类预算的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和结余结转数分别列出,并对预算变化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向财经工委提交决算草案及相关材料征求意见。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财经工委提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财经工委在收到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后,应当及时召开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研究会议,并提出研究意见交区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研究处理。

财经工委在召开决算草案研究会议前,可以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牵头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财经工委委员和财经工委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小组成员对部分预算部门进行专题调研或者对部分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财经工委召开决算草案研究会议时,可邀请财经工委预算审查监督区人大代表联络员小组和专家小组列席会议发表研究意见,并同时邀请区政府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区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列席财经工委研究会议,并向会议说明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解释并回答与会人员的有关询问。

    第三十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区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经工委研究意见研究处理修订后的决算草案及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于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以上会议材料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审查和批准决算会议时,应当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并发表意见;区政府可委托区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决算报告,并现场回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有关询问;区政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同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审计工作报告,并现场回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有关询问;财经工委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关于决算草案的研究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基础上,以表决决议草案的方式,对决算草案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议。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六章  预算审计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全过程的审计工作,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各类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区政府审计部门在制定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计划时,应当征求财经工委的意见。审计计划确定后,应当及时抄送财经工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重点项目资金的跟踪审计。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以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审计,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覆盖面。对专项资金绩效和政府债务管理审计情况的相关材料,应一并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要求区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重点项目资金以及部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可以在审计工作报告中一并反映,也可以单独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区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限时纠正、处理。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要求听取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关于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安排听取区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专题报告。

    财经工委可以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要求或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加强对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计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七章  预算事项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地方组织法》《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和《预算法》关于预算事项报告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与财政政策、预算有关的事项。

    区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

    (一)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备案;

    (二)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制定的区级财政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在财政体制改革执行过程中预算收入与支出划分的部分调整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备案;

    (三)区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区政府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区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接受增加的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将下列事项及时抄送财经工委:

    (一)财政部门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

    (二)财政部门批复的本级各部门的决算;

(三)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要求区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向财经工委提供研究的与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调查监督和审计有关的相关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如有违反预算监督管理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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