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法院副院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实施办法
(2015年4月30日南京市鼓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鼓楼区委《关于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监督实效的意见》要求,结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有计划地安排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法院副院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报告履职情况并进行评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职报告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总体安排与协调,各相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会同各街道人大工委在征求区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征求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和区委组织部意见后,于每年初提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人员的建议名单,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职能或区法院副院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分管工作情况;
(二)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五)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六)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履职报告人应到会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履职情况,回答询问、听取审议意见。履职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
第六条 履职报告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常委会会议召开1个月前,办公室通知有关履职报告人,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实事求是地撰写履职报告。履职报告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送相关工作机构初审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二)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办公室将报告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在鼓楼人大网站公示,征询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收集和整理,交相关工作机构。
(三)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相关工作机构可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采取走访座谈、调研视察、检查等多种形式,了解专项工作开展和履职报告人的履职情况,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四)履职报告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履职报告。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履职报告人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现场公布测评结果。
(六)办公室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形成对履职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满意度测评结果,以区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印送区“一府两院”及履职报告人,并抄报区委。履职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度测评结果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七)履职报告人应认真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跟踪检查履职报告人整改落实情况,并适时向主任会议汇报。整改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