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 (2015年4月30日南京市鼓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鼓楼区委《关于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监督实效的意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规定》等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应当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意见后,在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分工,加强与办理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对“一府两院”办事机构送交的研究处理情况提出意见,跟踪督促审议意见书的办理落实,并适时向主任会议汇报办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区人大代表进行调研视察。 第四条 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议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负责同志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书情况报告后,对部分重点议题办理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不满意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报告办理情况。对再次报告不满意票仍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区人大常委会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处理。 第六条 “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书情况的报告、常委会满意度表决结果,应当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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