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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5-06 10:12 浏览次数: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5年4月30日南京市鼓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提高专题询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专项工作,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进行询问,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形式和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区人大代表也可以进行询问。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一府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条 专题询问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或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其他途径汇总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六条 专题询问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专题询问议题,但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十日前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七条 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工作机构具体承办。

第八条 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内容包括:专题询问议题、询问目的、主要内容、应询机关、参加人员、时间安排及职责分工等。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议题所涉及的“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举行前,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围绕专题询问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认真收集相关工作情况,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拟定询问问题。

应询机关应当于专题询问举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于询问举行七日前发出正式通知,并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好询问准备。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也可以根据需要单独举行。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询问,除区政府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应询外,其他单位应由主要负责同志应询。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经同意,可以委托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同志到会应询。

    第十二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具有针对性。应询机关负责同志回答问题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清晰明确。当场不能回答的,说明原因后,经主持人同意,在询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或约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询问人可就同一问题进行补充询问。询问问题涉及多个机关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为主答复,其他机关补充答复。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收集整理后作为区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书的重要内容,确定后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适时组织对专题询问的重要事项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在专题询问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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