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要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二要受人民监督。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监督法还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工作以及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些报告的审议意见,政府、法院、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报告,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