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因为身体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不便继续履行代表职责的,可以提出辞职: (1)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2)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3)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代表提出辞职被接受,并予以公告的,即不再具有代表资格;代表的辞职未被接受的,代表应当继续履行代表职责,做好代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