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案不同于一般的议案,有着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定:
(1)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必须有三个以上代表团联名,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必须有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乡镇人大代表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罢免案。
(2)罢免案应当书面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3)罢免案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
(4)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申辩自己的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大会。
(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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