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1)在召开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时,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的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2)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3)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按规定的时间,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作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4)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5)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 ,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