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对于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最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果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会议审议。对于不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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