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说要具备三个条件:
(1)从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要具备提议案的法定代表联名人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从议案内容来说,代表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如果属于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则不应以议案形式提出,而要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去提出。实践中,由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开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都有相当多的代表议案实际上是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种情况需要人大代表们注意,也需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培训工作。
(3)从议案提出的时间来看,代表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实践中绝大多数代表议案是在大会期间并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的。如果代表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议案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就要等到下一次召开代表大会时来处理。
以上三个条件,是对议案的最基本要求。此外,对于议案还要有书写格式上的要求,即每个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能只列一个题目,提一个要求。如果所提的是法规案,还应当附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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