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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人大代表组定向定点调研视察和检查工作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4-04-08 17:28 浏览次数:

(2014年2月24日鼓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代表法》、《监督法》的有关要求,为了增强监督工作实效,规范区人大代表组定向定点调研视察和检查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活动质量,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确定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民生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等,从全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遴选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协同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人大工委,帮助区人大代表组做好与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的对口衔接工作。时间为一至两年。
    二、制定活动计划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及各街道人大工委协助区人大代表组,根据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年度工作情况,制定活动计划,并通报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代表组活动一般每年两到三次。每年活动计划应于当年二月底前完成,由各代表组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汇总,以适当形式公布。
    三、活动形式和步骤
    1、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向区人大代表组介绍其主要职能和工作职责,以及其工作所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区人大代表组参加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听取其情况汇报,了解其工作开展情况;
    3、区人大代表组结合调研视察和检查专题,采取走访基层单位、召开群众座谈会、约见单位负责同志等方式,对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的工作进行调研视察和检查;
    4、区人大代表个人或数人可以持代表证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深入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5、区人大代表组根据调研视察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向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反馈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区人大代表个人可以及时向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依照有关程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四、工作职责
    1、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及各街道人大工委负责组织指导和服务保障区人大代表组开展定向定点调研视察和检查活动。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和情况汇总等工作。
    2、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建立由工作委员会主任亲自过问、具体指导的工作机制;工作委员会确定一名联络员,共同做好区人大代表组视察和检查活动的日常联系和服务保障工作。
    3、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会同其他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区人大代表组开展定向定点调研视察和检查活动的观摩和经验交流等,促进活动健康顺利开展。
    4、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人大工委协助区人大代表组做好活动记录和年终小结,建立必要的电子档案;每次活动后及时填写“区人大代表组定向定点调研视察和检查活动情况登记表”,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汇总。
    5、区人大代表组召集人根据活动要求,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被视察和检查单位的联系沟通,统筹安排好活动的各项环节,调动全组代表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定向定点调研视察和检查活动的实效。
    6、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应主动向有关区人大代表组通报工作情况,寄送有关资料,邀请代表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听取和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区人大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联系的代表约见工作,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安排,听取代表意见,认真处理并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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