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障是保证人大代表更好执行代表职务的另一项重要举措。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得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内容包括下列几项:
(1)不受逮捕。
(2)不能被刑事审判。
(3)不能对其采取劳动教养、居住监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在我国,这种对人大代表人身保障不受地域的限制。比如,县级人大代表并不只在本县之内受到这种保障,省人大代表并不只在本省内受到这种保障,也就是说,只要他是人大代表,即使是县级人大代表,他也像全国人大代表一样,在国内任何地方都受到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保障。不论在什么地方,如果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是违法,不仅要予以制止,而且要受到处分,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乡镇人大代表如果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保障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是为了人大代表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