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同人民保持群众联系,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是应有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作为人民自己选出的代表,必须同他们保持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意见。否则,就失去了代表人民的资格。但实际上,人大代表要联系人民群众在一些地方却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少数代表受到了所在单位、所在地方有关机关的阻挠,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人大代表因要与人民群众联系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情。所以代表法第二十五条特别对此作出了规定,人大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不得阻挠人民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从而有力地维护了人大代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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