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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其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既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一种形式,也是人大代表密切同原选举单位联系的一种形式,虽然要应邀才能列席,但无疑也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因它与应邀列席其他会议的性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