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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什么严格的法律程序?

发布日期: 2014-11-20 17:13 浏览次数:

    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对代表提议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宪法规定,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组织法规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提议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大事。因此,代表行使这一职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代表提议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要有明确的会议议题。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国的或地方的重大问题,一般都经过年初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了审议并作出了相应决议、决定,没有特殊情况,很少有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代表认为有必要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某一特别紧急的或十分重大的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这是一件影响很大,而且很严肃的大事,为了便于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研究讨论代表的提议,因此,要求代表提议召开会议的理由必须十分充分,议题十分明确。
    第二,提议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要求。即参加提议的代表人数不能少于本级人大代表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代表提出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提议后,提议的代表不能自行召集会议,代表大会会议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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