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将人大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作为一条法律规定加以明确。应当说人大代表不仅在视察中要这样做,而且在其他场合也是如此。之所以这样,这是由于:
(1)只有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国家权力。
(2)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只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算合法,而任何决议、决定又只有得到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才能通过、公布实施。
(3)人大代表个人可以参与机关权力的行使,且人大代表个人无权作出任何的决议、决定。
(4)从以往的实践看,由于有的代表在视察中直接处理有关问题,结果陷入了具体的事务纠纷之中,不仅自己难以脱身,而且也给本级人大及有关行政机关造成被动。
代表法从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特点和组织原则出发,总结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所以明确规定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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