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在代表法第三章中有详细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八个方面:
(1)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
(2)开展代表视察活动。
(3)可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4)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会议。
(6)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7)可以参加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8)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般地说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以上八个方面的活动。这八个方面的活动也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八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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