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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的办法

发布日期: 2013-08-23 16:59 浏览次数: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与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办法

(2013年7月29日鼓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之间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作用,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和本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联席会议制度,通报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和“一府两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应根据要点做好相关议题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时,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将议题通知“一府两院”,“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在常委会会议二十日前报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委会。“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和其他汇报材料,应在常委会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委会,以便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事先阅读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第五条 “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一般应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到会汇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的,“一府两院”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到会。

    第六条 “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按有关人事任免办法执行。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通知“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询问有关情况,研究有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举行全体会议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时,应通知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也可通知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有关传达上级及业务部门重要会议精神或部署、讨论重要工作时,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也可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的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召开代表座谈会,根据会议内容可分别邀请“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参加,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回答问题。

    第十条 “一府两院”及所属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在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视察、检查工作时,要做好准备,并陪同视察、介绍情况。对代表在视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对人大代表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同时反馈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进行专题调查或围绕常委会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时,“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要如实反映情况;必要时,可要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进行联合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干部任免通知、公报、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和材料,视情分发给“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

    “一府两院”的年度、季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的决定、统计报表、调查报告、工作简报等文件、材料应报送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不定期召开“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人员座谈会,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便于推进“一府两院”工作。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与“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对口联系,互通信息、交流情况,推动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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