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常委会领导及工作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建议重点督办的意见 (2013年6月26日鼓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区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水平,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 常委会领导和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直接负责代表议案、建议重点督办工作,并列入当年主要工作内容。 第三条 督办件应当是人代会主席团确定的代表议案,以及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点代表建议。 第四条 每年区人代会期间代表议案、建议交办工作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提供当年代表议案、重点建议目录,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根据分工分别选择1-2件,各工作委员会分别选择2-3件,由人代联委汇总后,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第五条 督办可以采取听取承办单位汇报、实地检查办理情况、对承办单位提出指导意见、约请建议人共同督办,以及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讲求办理实效,努力提高办成率。各工作委员会在对议案、建议实施重点督办的同时,协助常委会分管领导开展督办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第六条 对于一些需跨年度办理的重点督办件,有关领导及工作委员会应在下一年度继续跟踪督办。 第七条 每年9月底前,各工作委员会就协助常委会分管领导及本委开展督办工作的情况作出书面小结,由人代联委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主任会议。 第八条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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