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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 2013-08-23 16:05 浏览次数: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会议工作程序

(2013年6月26日鼓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规范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程序,保证会议高效、有序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年度主要议题工作

    1.每年11月上旬,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全区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人大工作实际,提出下一年度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安排建议。

    2.11月上旬,办公室向各工作机构征集汇总下一年度常委会会议议题安排,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主任同意,列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附件。

    3.11月上旬,召开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座谈会听取意见。

    4.11月中下旬,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议题安排草案,适时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5.常委会党组向区委常委会汇报区人大常委会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打算及议题安排。

    6.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全年议题安排征求区人大代表意见。

    7.12月下旬或1月份,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

    二、会务工作

    8.会议举行前30日左右,常委会党组向区委报告会议议程草案,会议的初拟时间、会期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9.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议题安排,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由办公室印发常委会会议主要议题准备工作的通知,送“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10.会议举行前10日左右,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并讨论关于会议召开有关事项安排的汇报,听取有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议题准备情况的汇报。讨论确定会议举行的具体时间、提请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等,讨论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

    11.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会议时间,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以办公室名义印发会议通知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街道人大工委以及应邀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

    12.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进行分组审议,由办公室提出分组建议名单,常委会主任审定。分组会议一般分为2-3个组。所有列席人员编入各组。分组会议召集人每组2人,原则上在委员中产生。

    13.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14.常委会会议的主持词,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草拟,于该次会议举行前,送请常委会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参考。

    15.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会议的情况以及议案说明人和报告人,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并向常委会主任报告。

    16.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名单,由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落实。

    17.会议举行时,会议出席的人数及有关情况,由办公室现场核实后,报会议主持人。

    18.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应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19.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表决。

    20.议案的表决,有表决器的,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没有表决器或表决系统发生故障的,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的表决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人事任免、罢免个别市人大代表表决参见后款第51条。

    21.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将依法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材料予以公布;将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会议文件、参阅文件、参阅资料、会议记录等,按规定归档。

    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程序

    22.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由主任会议或由主任会议委派的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座谈及专题调研。

    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将视察、座谈和调研中收集的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由办公室交“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视察、座谈及调研的情况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供参考。

    23.“一府两院”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

    24.常委会会议举行前10日左右,召开主任会议讨论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

    25.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报告机关提供报告文本(须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26.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政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会议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同时,结合会前调研情况,有计划地开展询问活动。

    27.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归纳整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委会主任签发,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如需做出相关决议,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决议草案。

    28.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就报告机关的整改情况听取汇报,跟踪督查。

    29.“一府两院”应在审议意见要求的时间期限内,将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须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对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须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四、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程序

    30.每年6月至9月期间,政府应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31.每年6月至9月期间,政府应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3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33.上述草案、报告均应由提出机关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参照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程序进行。

    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做出决议。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3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部分调整的,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五、执法检查程序

    35.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工作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36.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两个月前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37.执法检查组应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须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会议在听取执法检查报告的同时,结合会前检查情况,有计划地开展询问活动。

    38.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须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一并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9.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就报告机关的整改情况听取汇报,跟踪督查。

    40.“一府两院”应在要求的时间期限内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须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41.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也可由常委会或委托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六、人事任免程序

    42.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范围按照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执行。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43.提请机关应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10日前,将人事任免议案、任免理由及人事任免呈报表和提请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等,送达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交的,应向主任会议说明。

    44.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对提请机关送达的人事任免材料进行初审。如发现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有不清楚之处,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机关作进一步了解,并补送有关材料。

    45.在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于常委会会议前组织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实施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执行。

    46.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日左右召开党组(主任)会议,讨论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47.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人事任免议案、任免理由、考察材料、法律考试结果报告、决定任免或任免名单草案、拟任职发言、表决票、任命书等。常委会会议开始时,应将决定任免或任免名单草案、人事任免议案、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法律考试结果等,发给出席会议的人员。

    48.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议案,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或代理正职领导人应在常委会会议上说明任免理由,并介绍提请任命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实绩、法制观念、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等主要情况。正职领导人或代理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一名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49.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应通知提请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有关机关负责人也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50.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议案前,如果对提请任免人员提出不同意见且争议较大的,或发现提请任命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职问题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议案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人事任免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51.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任免表决时,按先免后任的顺序逐项进行。免职或接受辞职表决,有表决器的,采用表决器表决;没有表决器或表决系统发生故障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人事任命、罢免个别市人大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的表决票数,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

    52.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命事项表决未获通过的,有关机关经进一步考察、研究后,可以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并作出说明。

再次提请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经常委会会议表决仍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任职人选。

    5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获得通过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代理主任签署,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代理主任或副主任颁发任命书,并组织任职宣誓。

    任命书的发放范围按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执行。

    54.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接受辞职等事项的结果,应书面通知(行文)、通报(纪要)有关机关、提案人和全体区人大代表,并将决定任免或任免名单向社会公布。

    七、满意度表决程序

    55.对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应在会前组织相关的调查研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提供参考。

    56.满意度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57.工作报告内容翔实,工作任务完成好,工作思路和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的,为满意;内容比较翔实,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工作思路和目标比较明确、措施比较有力的,为基本满意;内容不翔实,工作任务完成较差,工作思路和目标不太明确、措施不力的,为不满意。

    58工作报告得到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得到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得到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半数的为不满意。满意度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

    59对未通过的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在下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再次接受审议和表决,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

    60重新报告仍未通过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处理办法。

    八、其他

    61.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依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按不同情况,专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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